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重庆研究院)对外投资行为,完善对被投资企业的监管,有效防范风险,依据《中国科学院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科发办字〔2007〕70号)、《中国科学院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科发计字〔2010〕42 号)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行为主要涉及资产划转、股权投资和股权变化的行为。其中,资产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股权投资是指长期股权投资的行为;股权变化是指转让股权、划转股权、转增资本金、撤资、注销解散等经济行为。
第三条 股权投资主要包括:
(一)投资设立新企业;
(二)投资入股现有企业;
(三)对已投资的企业增资扩股;
(四)兼并收购企业;
(五)接受赠予的企业股权。
第四条 股权变化主要包括:
(一)转让所持企业股权(或股份);
(二)无偿划转所持有的企业股权;
(三)已投资的企业增资扩股但研究院不再新增投资;
(四)企业以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
(五)撤资;
(六)已投资企业的注销解散。
第五条 重庆研究院主要以科技成果形成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为主进行股权投资。下列资产不得对外股权投资:
(一) 国家和中科院要求列为国家资本金外的财政资金;
(二)上级补助收入;
(三)为维持科研事业正常发展和保证科研计划完成的仪器设备、材料等各项资产;
(四)科研园区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等;
(五)对外融资方式募集的资金。
第六条 重庆研究院不得以现金直接进入股市买卖股票;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的借贷事项提供担保;不得借款给任何企业。
第七条 重庆研究院以仪器设备、材料等各项实物和无形资产对外股权投资时,须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同意投资的批复为依据,聘请资产监管机构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办理审核、备案手续。
第八条 以无形资产投资设立企业原则上有以下两种情况时,应及时退出:
(一)持股企业经营时间超过10年,经营业务已与重庆研究院科研业务无关联时。
(二)企业无法正常持续经营且无扭转的可能性,或连续三年以上经营严重亏损时。
第九条 待产业化项目应选择有信誉、懂经营、善管理的投资合作伙伴,重庆研究院应派出专人实地调研合作伙伴的背景情况。
第十条 股权投资完成后须及时向资产监管机构申请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重庆研究院利用科技成果对外股权投资的,按照《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科渝发产字〔2013〕1号)给予成果完成人奖励。
第十二条 重庆研究院及下属企业转让持有的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应以资产评估备案价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转让价格不低于评估结果。当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时,应暂停交易,并按规定审批权限报原审批单位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报财政部审批。转让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重庆研究院对外投资行为须经院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产业处是代表重庆研究院进行对外投资的具体实施和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商务洽谈、合作伙伴背景调查、合同签订、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等。
第十五条 科技处负责重庆研究院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有关项目的涉密审核工作。
第十六条 资产财务处负责重庆研究院对外投资有关账目调整、合作企业有关报表的审核等工作。
第十七条 重庆研究院下属全资公司重庆德领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德领公司)负责重庆研究院经营性资产的具体经营管理工作,包括参与被投资企业的公司治理、审计监管、股权(产权)代表履职情况考核等工作。
第十八条 提出对外投资的各部门、研究所、中心、重庆研究院下属企业等,负责编制对外投资的可行性报告。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十九条 为减小重庆研究院直接投资的风险,提高经营效率,重庆研究院原则上以德领公司的名义进行对外投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
第二十条 重庆研究院鼓励成果完成人与拟合作单位就科技成果转化先期进行接触,但不得泄露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及转化价格等商业秘密;进入商务谈判阶段,须由产业处牵头推进。
第二十一条 对外投资及股权变化事项的协议、合同等文书的拟定与签署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同时应聘请专业律师参与。
第二十二条 派出的股权(产权)代表在被投资企业参与重要事项的表决时,应事先征求重庆研究院的意见,并按重庆研究院的意见进行表决。
第二十三条 重庆研究院以下对外投资行为,实行“上级审批制“,即需将相关材料书面报送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核批准后依法实施。
(一)资产划转到重庆研究院下属企业;
(二)投资设立新企业;
(三)投资入股现有企业;
(四)对已投资的企业增资扩股;
(五)已投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增资、但重庆研究院不增资;
(六)兼并收购企业;
(七)转让重庆研究院持有的企业股权(或股份);
(八)无偿划转重庆研究院持有的企业股权;
(九)撤资;
(十)绝对控股企业的注销解散。
第二十四条 重庆研究院以下行为,实行“上级备案制”,即重庆研究院在审批前向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备案10个工作日后,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无异议,则由重庆研究院审批。
(一)企业增资、重庆研究院不增资(除第二十六条(五)外);
(二)相对控股和参股企业的注销解散;
(三)企业以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
(四)接受赠予的企业股权。
第二十五条 重庆研究院投资的控股企业及其各级控股子企业,如确需兼并收购社会企业的,履行报批手续,除正常投资需提供的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供被兼并收购企业近三年经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尽职调查有关材料,并书面说明兼并收购的理由、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
第二十六条 重庆研究院一级控股企业(含持股35%及以上相对控股情形)的以下对外投资行为实行“上级备案制”,即重庆研究院在审批前向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备案5个工作日后,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无异议的则由重庆研究院审批。
(一) 投资设立新企业;
(二) 投资入股现有企业;
(三) 对已投资的企业增资扩股;
(四) 已投资的企业增资扩股但一级控股企业不再新增投资;
(五) 转让所持企业股权(或股份);
(六) 无偿划转本企业持有的企业股权;
(七) 撤资;
(八) 已投资企业的注销解散;
(九) 企业以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
(十) 接受企业赠予股权。
第二十七条 重庆研究院二级及以下级次企业发生的各种对外投资由德领公司进行审批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重庆研究院持有公开发行的上市公司股份,如按国家有关规定部分股份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重庆研究院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造成重庆研究院经营性国有资产损失或对研究院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违反法律法规的,还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产业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通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