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科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重庆研究院)产业园企业(项目)入驻的管理,统一入驻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是指重庆研究院按一定的程序和标准挑选的、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具有法人资格的科技中小型企业;“项目”是指重庆研究院或中科院系统单位在产业园内重点进行商品化、产品化的高新技术成果或正在研制开发的高新技术项目。
第二章 入驻条件
第三条 入孵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技术先进,与现有技术相比有明显的创新与进步;
(二)项目技术成熟,已进行小批量试生产,具备商品化、产品化的条件;需要申请许可证照的,已经提出申请或者具备申请条件;
(三)市场发展潜力大,预期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显著;
(四)项目技术负责人熟悉本技术领域的发展,有实施转化本项目技术的能力,并具有开拓创新精神的团队。
第四条 入驻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入驻时已成立公司的,应当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中小科技型企业;
(二)企业的开发能力强,并以自我开发为主,技术水平较高,经营的产品满足市场需要并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三)企业负责人熟悉本企业的业务和技术,有较好的经营管理能力;
(四)有一支素质较高、结构合理、对技术、市场、经营、管理有驾驭能力;
(五)企业法人须具备企业经营所需的基本资金;
第五条 入驻重庆研究院产业园企业(项目)无环境污染或者经过处理后无污染物排放。
第三章 入驻程序
第六条 企业(项目)入驻重庆研究院产业园应当向产业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驻申请书,载明申请愿望及理由,要求入驻的面积和条件等。
(二)入驻企业的概况,包括企业股东及股权结构、成立时间或拟成立的时间、注册资金、类型、经营范围、组织结构等。
(三)入孵项目的概况,包括技术可行性、市场可行性和经济与社会效益等相关材料;创业团队成员名单、主要经历,以及各自在创业过程中将发挥的作用等。
(四)资金数量及来源,资金筹措计划。
(五)环保措施。
第七条 产业处对企业(项目)入驻的申请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一般应在十个工作日以内就是否同意入驻给予申请者明确的答复。同意入驻的,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和安全保障协议等相关入驻手续。
第四章 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
第八条 企业(项目)入驻房屋租赁、物管、冷暖空调、水电等费用按重庆研究院产业园收费标准统一收取,年总费用为每平方米每月标准价×12月×使用场地建筑面积。
第九条 属重庆研究院产业化项目符合入驻标准的,房屋租赁费用第一年按核定收费标准减半收取,一年后按核定收费标准收取,其它费用按核定收费标准统一收取。
第十条 属重庆研究院合资企业或独资企业符合入驻标准的,房屋租赁费用等其它费用按核定收费标准统一收取。
第五章 入驻企业(项目)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 入驻企业(项目)装修、修缮租用的房屋和设施,需取得重庆研究院的书面同意,接受管理人员在有关安全、规范等方面的指导,不得违反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入驻企业(项目)不得将承租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或擅自调换使用及与他人共享,不得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国家和我院利益。
第十三条 入驻企业(项目)需按时缴纳房租、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用,及时向有关单位交付网络、通讯等有关费用。在租赁期间,房屋设施自然损耗的,由重庆研究院承担维修费用;房屋设施因入驻企业(项目)使用不当造成的,由入驻企业(项目)承担维修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产业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