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网络应用系统(网站、平台、生产系统)管理,充分体现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确保院内各网络应用系统及各级对外网站的健康发展和正常运行,依据我国法律及有关行政法规,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各单元(研究所、中心、部门)因工作需要建设、使用、管理的网络应用系统,适用本办法。
网络应用系统使用和管理者必须遵守国家关于计算机、网络管理的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和我院的相关管理制度,遵守业务纪律、保密纪律,不得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损害我院名誉的行为,接受我院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条 我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研究院(以下简称网信办)网络应用系统的整体规划、项目审核、项目建设监管。
网信办负责院内网络应用系统运行所需的公共网络和公共硬件日常运行和维护。
各网络应用系统建设、使用单元负责对其系统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对其发布的内容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条 全院各网络应用系统服务器应统一安放在研究院网络机房,网信办对网络机房的所有服务器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监控。
第四条 托管申请
(一)各研究所、中心、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本部门网络应用系统的直接责任人,并指定专门的工作人员(系统管理员)做好日常维护工作。
(二)需进行网络应用系统托管的单元,填写托管申请表(附件)在网信办进行备案登记。
第五条 日常运行和维护
(一)网络应用系统建设、使用单元必须做好系统补丁升级、病毒库升级、病毒查杀和数据备份等工作。
(二)网信办为网络应用系统日常运行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保障,提供公共网络、公共硬件服务。
(三)托管在网络机房的网络应用系统若需进行升级(包括硬件升级和软件升级)、数据备份、重启、故障维修等影响服务器运行的操作,必须在网信办进行登记;进入机房实际操作时,网络应用系统单元工作人员必须到场进行操作或监督开发厂商人员操作。
第六条 托管的终止
网络应用系统需要停用,其管理单元须及时到网信办进行注销登记,若有以下情况的,将立即终止托管服务:
(一)网络应用系统在建设与管理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的各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网络应用系统在建设与管理过程中,有违反研究院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的行为;
(三)因国家政策法规调整、研究院部门变更造成网络应用系统停止使用的;
(四)网络应用系统在运行过程中长期无人维护和更新,经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核后,决定停止该系统运行的。
第七条 操作系统
网络应用系统服务器操作系统,应安装正版软件,并具备合法升级授权。
第八条 数据库
数据库应采用专业级中大型数据库,避免使用桌面型小型数据库。
第九条 杀毒软件
网络应用系统服务器应安装正版的杀毒软件,并具备合法升级授权。
第十条 网络应用系统的安全技术管理
(一)因页面程序漏洞导致的一切不良后果由建设使用单元自行承担;
(二)严禁各单元将网络应用系统的测试程序或错误代码上传至中心机房服务器进行在线测试、调试;
(三)各建设、使用应用单元不得在服务器系统上注册或安装任何第三方开发的无法保障系统安全和稳定的组件或系统增强插件;
(四)网络应用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如发生系统中毒、系统崩溃、流量监控异常、数据异常等不正常运行情况,网信办应立即停止其运行;
(五)托管于网络机房的服务器默认禁止远程访问,若应用单元有特殊要求,须提前告知网信办;对于开放远程访问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或潜在危险,由应用单元承担全部责任。
上述情形下,由网信办立即告知网络应用系统托管单元并指导或帮助其整改,托管单元应无条件配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网信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