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重庆研究院)科研外协项目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外协指在重庆研究院承担的各类项目(以下简称“主项目”)科研过程中,需对外委托研究、设计、试验、试制、加工、测试、化验等活动。不包括科研过程中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
第二章 归口管理
第三条 科技处负责科研外协项目的论证和审批。
第四条 科研公共服务平台负责科研外协项目合同洽谈、签订和验收。科研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组(项目负责人)参与科研外协项目合同洽谈。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科研外协项目的执行;各中心为科研外协项目的执行配合单位,按合同的要求,采取各种措施,保障外协项目按时、全面、高质量地完成;科研外协项目合同的协作单位为项目的承担单位,全面履行合同的各项要求。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六条 科研项目开展外协活动原则上要以主项目有到款为前提。
第七条 外协申请。项目负责人根据主项目合同内容,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开展科研外协。对于确实需要开展外协活动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填写《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科研外协项目申请表》(附件1)。
申请表中要填写外协项目必要性、外协项目主要内容及需要提交的成果形式、外协项目初步预算、主项目外协经费支出科目及余额等内容。
第八条 外协项目审批。项目负责人在《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科研外协项目申请表》签字确认后逐级进行审批。
外协项目预算金额1万元以下,由中心负责人、研究所领导、科技处领导逐级审批;1万元(含)以上的,院领导审批;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须填写《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科研外协项目专家论证表》(附件2);50万元(含)以上原则上需要征求学术委员会意见,并附纸质结论。
第九条 外协项目审批时,各级审批人员要切实履行责任,按照审批重点严格把关,签署意见。
中心、研究所审批重点:外协项目内容是否主项目合同要求内容;外协项目必要性;外协经费预算是否合理;是否同意外协。
科技处审批重点:外协项目的必要性;主项目经费预算及到账;外协预算科目剩余经费。
第十条 科研外协项目审批时,项目负责人须附主项目的任务书或合同书。基金项目、纵向项目开展外协项目,原则上主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中应包含外协内容。
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中没有明确外协内容的,项目负责人应附情况说明。
第四章 合同洽谈
第十一条 科研外协项目合同的洽谈、签订和履行应遵循合理、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和推广,有利于维护重庆研究院的利益。
第十二条 科研公共服务平台负责科研外协项目合同洽谈。
外协项目合同洽谈前要对科研外协项目拟承担单位的业务范围和实力、承担研究的人员素质和技术能力等进行充分的论证和调研。
科研公共服务平台组织项目组(项目负责人)相关人员组成小组与外协项目拟承担单位进行洽谈,采用比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各种形式,确定外协项目承担单位和合同内容。洽谈时需填写《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科研外协项目合同洽谈记录表》(附件3)。
洽谈表中应明确外协项目的签订时间、签订地点、对外协作的工作内容、提交工作成果报告的形式及风险违约承担方式等内容,并由包括科研公共服务平台人员、科技处人员、项目负责人在内的不少于三名参加合同洽谈的人员签字确认。
如需招标的科研外协项目,由科研公共服务平台组织招标。
第十三条 开展科研外协活动,原则上必须签订正式合同。
第十四条 科研公共服务平台负责科研外协项目合同签订,项目组(项目负责人)积极配合。
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调查对方当事人的法人地位、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必要时应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以下文件:
1、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该当事人依法成立的文件;
2、证明该当事人资信情况良好的文件;
3、证明经办人有权代表该当事人签订相应技术合同的授权委托手续。
第十五条 科研外协合同原则上文本采用国家科技部发布的技术合同规范文本,根据《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科研外协项目合同洽谈记录表》,合同中应明确承担单位、合同金额、付款方式、技术内容、保密协议、完成方式和时间地点、知识产权权益归属以及违约责任和风险责任。重庆研究院应享有履行科研外协合同所产生的研究开发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风险责任由双方合理分担,违约赔偿金额应控制在合同标底以内。
第十六条 科研外协项目合同金额应控制在任务来源项目的已到款额度内,付款次数一般应在二次以上,一般应留有不低于5%的质保金,待合同验收并使用一定时间后拨付。
第十七条 科研外协项目合同签订后,科研公共服务平台将科研外协项目合同发放科技处、资产财务处和项目组(项目负责人),作为后续执行、付款的依据。科技处将外协项目合同存档。
第十八条 科研公共服务平台应建立合格供方制度,与长期合作的外协单位签订廉洁协议。
第五章 项目执行
第十九条 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外协科研项目执行。项目所在中心积极配合外协科研项目执行。
第二十条 外协项目的经费拨付应当以外协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要求、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
第二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科研公共服务平台、科技处对经费在10万元以上的科研外协项目进行定期或阶段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经费使用情况、工作进度、完成状况及存在问题。
第二十二条 外协项目合同中加工、试制形成的仪器或设备,纳入到重庆研究院固定资产管理渠道的,按照重庆研究院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建帐和管理,其产权属重庆研究院所有。
外协合同中形成的设备和仪器,需转交外单位的,必须在此外协项目的任务来源项目合同中说明,由科技处审批,不列入重庆研究院固定资产管理渠道。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三条 外协项目合同签订后发现履行合同有困难,应及时向对方建议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且没有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前,原合同仍有效。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按签订合同时的程序进行审批。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过程中发生纠纷的,项目负责人应积极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以书面形式向科研公共服务平台报告,科研公共服务平台提出意见,报院领导审批。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六条 科研外协项目执行完毕后,项目组填写《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科研外协项目验收表》(附件4),科研公共服务平台组织科技处、项目组等相关人员验收。项目组以外协合同为依据,负责对合同内容的完成情况给予说明。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组持验收表原件、发票作为财务报账凭证。科研公共服务平台存档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负责对科研外协项目的相关材料进行归档。
第八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在科研活动中,项目负责人不得借科研外协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非协作单位和个人的银行账户。
不具法人资格的重庆研究院下属单位擅自签订外协合同并导致重庆研究院对外承担义务的,应补偿重庆研究院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对有关责任者,重庆研究院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 项目负责人提交科研外协项目时应保证外协内容的完整性,严禁拆分,逃避财务审批手续。
对于违反规定拆分外协内容的,科技处及相关管理部门有权不予审批,不予付款,造成的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在项目合同签订、履行及善后处理问题上,由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遵守合同规定、弄虚作假或者工作失误,导致重庆研究院义务增加、权利减少和丧失的,重庆研究院将对有关责任者予以处理,并责令有关部门或个人予以补偿。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相符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与原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