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合同的订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原则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制定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填写使用,合同条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
委托方要求自拟格式的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可自拟合同文本,自拟合同文本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 项目名称;
2. 委托方、被委托方的主体资质;
3. 技术标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4. 履约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
5. 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6. 风险责任的承担;
7. 知识产权、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8. 验收标准和方法;
9. 合同经费及其支付方式;
10. 违约金或者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11. 委托方、被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12. 争议的解决办法;
13. 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第二条 签订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合同之前必须认真调查委托方的法人地位、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不得与无法人资格的单位和组织签订技术合同,必要时应要求委托方提供以下文件:
(一)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委托方依法成立的文件;
(二)证明委托方资信情况良好的文件;
(三)证明经办人或代理人有权代表委托方签订相应技术合同的授权委托手续;
(四)其他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具体研究内容、技术指标等由科研人员与委托方洽谈约定,中心、研究所、科技处进行审核。
第四条 重庆研究院科研人员及机构(含院内各研究所、中心、共建非法人单元等)拟签订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合同,可在科技处咨询并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开发(服务/咨询/转让)合同》和《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科研项目合同审批表》(附件1)。
第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合同采取项目负责人承诺、逐级审查制度。
项目负责人承诺:主要承诺具备签订合同的前期研究基础,查实了合作方的资格,技术指标合理,能按期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内容等;
中心、研究所审查:主要审查技术难度、可行性、履行能力、经费预算、人力资源配置和时间进度安排等。审查同意,经项目负责人所在中心领导、研究所领导在《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科研项目合同审批表》上签字(盖章)后,送交科技处。
科技处审查:由科技处审查知识产权、成果归属、违约责任、争议等涉及各方权责的条款和合同格式。审查同意后,在《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科研项目合同审批表》上签字(盖章)。必要时,科技处可以请我院法律顾问参与审查,并提出意见。
院领导审查: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合同金额超过人民币200万元(含),科技处须报主管院领导审查签字;合同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含),科技处须报主管院领导和院长审查签字。
第六条 纳入我院质量体系管理范围的横向科研项目在签订合同书前,需按照我院质量体系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合同评审。
第七条 审查同意的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合同纸质正本至少一式四份(我院需要二份正本)、电子版一份,项目负责人提交科技处,科技处负责办理盖章手续。原则上科技处加盖“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合同专用章”和“重庆研究院法人代表的委托代理人私章”;如需加盖我院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科技处按照我院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合同的有关各方签字盖章后,项目负责人必须将该技术合同文本正本二份交科技处,否则,在年度中心考核、个人成果申报和量化考核以及职称评审中不予认可。
第九条 需要外协的横向科研项目,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中心、研究所和科技处审核同意后,按我院外协项目管理办法相关程序进行。
第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合同生效后,科技处负责将其合同电子稿报财务部门备案,以便财务部门监督经费的开支范围和使用情况。科技处负责将合同文本分发给相关中心、研究所、档案室等。
第十一条 涉及专利的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合同,应当注明专利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第十二条 科技处负责统一管理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合同。包括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合同及其审批登记表和盖章登记、合同计划进度安排、经费到款情况、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及其经费分配情况的跟踪建档管理。
第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合同按照重庆市的相关规定可办理免税。项目组负责填写《技术合同登记表》、《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技术合同执行表》和项目情况简介等相关材料,并提交科技处;科技处负责材料初审和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登记完成后项目组负责提交相关表格、技术合同复印件到市科委技术成果处;市科委批复后,资产财务处负责技术合同发票开具。
第五章 横向科研项目开题管理
第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重庆研究院财务账后,资产财务处通知科技处,科技处通知项目负责人填写《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横向科研项目开题通知单》(附件2)和《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课题开题基本信息表》(附件3),编写课题号。科技处负责在ARP系统中录入课题信息。
科技处将开题通知单、合同书、项目预算书等送交资产财务处开账。
第十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签订合同书后,由于各种原因科研经费未到账而需要启动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填写《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科研项目预立项通知书》(附件4),经审批同意后,科技处通知项目负责人填写《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横向科研项目开题通知单》,编写课题号,借支经费,并通知财务资产处和项目负责人。
预立项项目经费必须返还,课题负责人在相应项目经费到达重庆研究院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经费返还手续。
第六章 横向科研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依照分工协作的原则,项目组成员必须按照技术合同的要求积极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七条 科技处有义务和责任为横向科研项目组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包括:协调、组织院内的技术和人力资源,协调项目组与委托方、合作方等的关系,协调项目负责人与成员的关系,协助项目组及时解决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技术难点和纠纷,组织项目结题验收、鉴定和报奖,宣传、推广取得的科技成果等。
第十八条 科技处对横向科研项目实行全程跟踪服务监督管理,包括:技术合同的履行进展情况,经费到款和合理使用情况,项目负责人及成员的工作进展与任务完成情况,维护重庆研究院声誉、利益和保护重庆研究院知识产权情况等的管理。
第十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更改合同规定的研究内容和更换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
如遇特殊情况需更改研究内容,必须征得委托方、合作方同意,并订立补充合同(协议),经中心、研究所、科技处审查签字后,报科技处与原技术合同一并存档备案。
如遇特殊情况需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属中心、研究所领导签字同意并得到委托方、合作方认可后,报科技处备案。
如遇特殊情况需更换项目组成员,项目负责人须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负责人所在中心、研究所领导签字同意后,报科技处备案。
第二十条 对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技术合同规定的技术内容、在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严重损害重庆研究院声誉、利益和知识产权的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重庆研究院有权提请委托方、合作方等更换该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技术合同,所造成的后果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对横向科研项目责任心不强或无法完成分配的技术内容或在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严重损害重庆研究院声誉、利益和知识产权的项目组成员,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成员更换申请,当事人签字,经所属中心、研究所领导签字后,报科技处备案,所造成的后果由该成员负责。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进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技术、人力资源、组织协调等方面)应及时向科技处和所属中心、研究所反映;每年年底须以书面形式按照要求格式向科技处汇报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三条 无正当理由或未征得委托方、合作方同意,横向科研项目不得延期结题。否则,造成我院违约责任的,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到期未完成技术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提前三个月与委托方、合作方协商,提出合同延期或终止的处理意见,填写《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科研项目延期申请表》(附件5),并订立补充合同后,提交科技处与原技术合同一同存档。否则,科技处将通知财务部门冻结其经费,并在年度个人成果申报和量化考核以及职称评审中不予认可,直至补充合同订立为止。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项目执行过程中,我方或对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约履行合同时,合同各方应及时协商,修改、补充已签合同的有关条款。因技术上无法克服的困难或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经重庆研究院同意后,及时与对方联系,签订解除原合同的协议。对修改、补充和解除科技合同的相关资料,由项目负责人整理并经所在中心、研究所领导签署意见报科技处归档、备案。
第二十四条 因项目执行产生的争议且协商不成,需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或者因科技合同争议而被对方当事人起诉或提请仲裁的,应及时向科技处汇报,必要时咨询重庆研究院法律顾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规定研究应对措施。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有责任和义务填写科技处及重庆研究院有关部门要求的各类表格。
第七章 横向科研项目结题
第二十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应按照合同书的要求,按时结题。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协商,由委托方或科技处组织进行项目总结验收,并填写《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科研项目结题登记表》(附件6)。
第二十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须在3个月之内完成财务结算、归档等工作。科技处向财务资产处、档案管理部门下发《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横向科研项目结题通知单》(附件7)。
项目负责人须在项目结题后三个月内将委托方、合作方的结题验收证明、项目研究总结报告或技术报告(含图片)、图纸、论文著作、鉴定证书、获奖证书等提交科技处存档,以便查阅、宣传、推广和转化。科技处和科研档案管理部门对结题项目应归档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签字确认。
对无验收证明和项目研究总结报告(或技术报告),有关档案仍未及时归档的,均视为未完成项目,在项目正式结题后3个月后,科技处将冻结项目剩余经费,不予办理经费结算手续。
财务资产处收到结题通知后,将对项目组保留3个月时间处理项目结余款项,3个月后,将对项目剩余经费予以冻结,按照重庆研究院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重庆研究院鼓励横向科研项目结题后申请鉴定和报奖。需鉴定、报奖的横向科研项目,经项目负责人申请,并提供技术资料、研究总结报告、验收证明、效益证明等材料,科技处上报有关部门并协调组织鉴定,争取有关奖项。如有必要,经项目负责人申请,科技处将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取得的科技成果进行价值评估,对一些重点项目及重大项目可通过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进行价值评估。
第二十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研究所取得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重庆研究院所有或依照技术合同的有关条款分割。
第八章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资产财务处是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部门,科技处协助资产财务处管理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合同生效后,项目负责人应督促委托方尽快将经费转入重庆研究院账户。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全部纳入重庆研究院财务,原则上一个项目一个课题号。经费的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委托单位的合同约定。
第三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必须进行严格的成本核算。原则上需按照合同书的内容编制经费预算书,报科技处、资产财务处审批,按照经费预算开支。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购置或研制的专用仪器设备,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费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项目聘用人员和流动人员(含在学研究生)等的劳务性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和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11、管理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消耗,科研管理、科技活动、人力成本费以及为组织管理和支持项目研究而产生的费用。
12、其他支出:除上述支出科目外为完成科研项目而合理的支出。
第三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收取管理费的额度为:项目总经费减去硬件成本(设备费、材料费)后剩余经费的50%但不得低于项目总经费的25%。
因工作需要经批准的业务招待费等费用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
第三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是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经济责任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负责科研项目的具体实施,并对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经济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及合理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项目经费预算或合同约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经费,依照《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合理控制各项支出,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的60%为项目组奖励,40%上交院财务。奖励由项目组提出分配方案,报科技处、院领导审批、备案,资产财务处按照分配金额扣税后发放。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规定有不一致之处,则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