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重庆院”)博士研究生的招生质量,规范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中国科学院大学招收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培养目标
第一条 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本学科领域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能在科学研究和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二章 招生条件
第二条 我院的挂靠招生单位中国科学院大学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我院可在计算机应用技术、环境科学两个博士点招收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必须经过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资格认定并遴选上岗。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必须有明确的研究方向、相应的学术梯队以及从事研究工作和研究生培养所需的经费。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根据我院学科发展规划及科研工作需要,结合自身培养条件,向人事教育处提出年度招生计划需求,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报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审批。
第六条 人事教育处根据各招生专业的招生计划以及上级部门关于博士研究生招生的规定,设置考试科目,编制年度招生专业目录。
第四章 报考条件及资格审查
第七条 报名参加统考的考生,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二)已获得硕士学位人员;
(三)应届毕业的硕士研究生,须是国家统招硕士生,且最迟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
(四)同等学力人员报考应满足以下条件:
1.获得学士学位满6年;
2.获得大学英语六级合格证书;
3.获得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全国外语和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合格证书;
4.进修完与报考专业相关的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位课程。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第八条 考生报名时,应交验以下材料:
(一)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打印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报考登记》,并本人签署姓名;
(二)两名具有副研究员(或相当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出具推荐书;
(三)硕士学位课程成绩单;
(四)硕士学位证书(同等学力人员不交此项材料,应届硕士毕业生在录取前补交);
(五)硕士学位论文摘要、硕士学位论文评议书和硕士学位答辩决议书复印件(最晚入学前提交);
(六)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护照、港澳台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学生证(应届毕业生提供,必须有照片页和学期注册登记完整的注册页)或工作证复印件;
第九条 对报考人员进行报考资格认定,符合报考条件者,核发准考证。
第五章 入学考试
第十条 博士研究生的入学考试采用统一考试的方式,只进行秋季博士招生,受理硕博连读考核和统考生报名。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初试的笔试科目为:外国语和两门业务课(同等学力人员须加试政治理论)。每门科目考试时间为3小时,闭卷,满分为100分。
第十一条 初试合格后,由复试小组对确定参加复试的考生进行复试,复试着重考察考生对本学科基础知识掌握的广度和深度、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对本学科前沿知识最新研究动态掌握情况、是否具备博士培养的潜能和素质、考生硕士阶段学习情况、硕士学位论文、取得的科研成果或工作业绩等,并进行外语口语和听力测试。具体内容参见我院《博士研究生复试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同等学力考生在复试时还必须加试所报考专业的两门硕士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每门科目加试时间不少于2小时。
第十三条 复试要有记录和评语,并在复试结束前确定复试成绩。
第十四条 身体健康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的体检标准。
第六章 硕博连读
第十五条 从硕士研究生中(包括推荐免试生)择优选拔硕士博士连续攻读的研究生(简称硕博连读生)。
第十六条 申请条件及资格认定办法见我院《关于实施硕博连读研究生制度的规定》。
第十七条 资格认定不通过者或其他方面不符合硕博连读条件的,继续按硕士研究生培养。
第七章 定向委托培养
第十八条 我院接收定向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录取前与定向委托单位签订定向委托培养协议,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毕业后需回原单位工作。定向委托培养单位应向我院交纳相应定向委托培养费。
第八章 录取和报到
第十九条 根据国科大的有关规定和当年度的录取分数线,严格录取工作。
第二十条 根据考生的入学考试成绩(包括初试、复试成绩),硕博连读生资格认定成绩,并结合其思想政治品德情况、业务素质、科研成果及身体健康状况择优录取。录取名单由我院招生领导小组确定,经报国科大审批后,向考生核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被录取的博士研究生应按时报到。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且应以书面形式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允许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并报送国科大备案。
第二十二条 在新生入学报到后三个月内,对其进行入学复查,如发现有不符合条件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人事教育处备案。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我院招生领导小组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人事教育处具体负责招生计划制定、命题、考试及录取工作,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均由招生领导小组决定。
第二十四条 招生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按章办事。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漏机密的人员,一经发现,要认真查处,情节恶劣的,应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现役军人报考博士研究生,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若出现与上级教育部门文件不一致的情况,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