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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ARP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2015-11-19| 编辑: | 【

  第一条 据院ARP系统固定资产管理模块的业务流程,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院固定资产相关编码包括:资产类别、资产编号、标签编号、入库单号。 

  第三条 ARP系统中资产类别采用三段式资产分类,第一段为资产大类段,此段与会计核算科目形成对应关系,同时体现中科院院部按资产用途进行的分类(如通用测试、专用工艺);第二段为资产小类段,是对资产大类的进一步细分;第三段为资产备用,主要用于单位分类不够细化时自行细化使用。 

  第四条 本单位ARP系统固定资产的资产类别编码规则:固定资产类别编码统一为8位:4+2+2 

  第五条 ARP系统资产类别维护采用分级分权管理的模式,第一段和第二段分类执行中科院统一制定的标准,本单位在以后操作过程若需增加资产大类资产小类需经院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在各自的系统中增加此两段的值。第三段资产备用段,由本单位根据自身管理水平和需求确定资产备用的分类,以达到方便、细化的管理。 

  第六条 固定资产编号是ARP系统固定资产模块内部赋予的唯一编号,由本所按以往资产编号原则进行编写。 

  第七条 资产标签号作为另一个唯一标识资产的编号,本单位将制定合理规范的编号规则自行确定编号,我院按照每年新添置资产的流水号进行编号,规则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第八条 入库单号作为财务与资产对帐的唯一识标识,按照各月份的购置顺序进行编号,如yy-mm-xxxxyy表示资产入库的年代,mm指资产入库的月份,xxxx指当月入库资产的流水号。 

  第九条 资产购置是指通过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自行采购几种方式增加固定资产。根据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符合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或者单位价值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及单位规定认为有必要纳入资产管理的其他物资购置,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条 固定资产购置的处理流程如下: 

  1. 经办人在系统外完成固定资产申请及采购; 

  2. 固定资产购置经办人员必需在资产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办理入库手续后及时到财务报销入帐,避免月底对帐时发生资产与财务帐帐不符的情况; 

  3. 购置仪器设备等固定固定资产时,报销时必须选择网上报销固定资产的单据报销模块进行填报,在填报完成固定资产购置报销单据后,提交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审核验收,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按报销人员提交的报销单、入库领用单并我所资产管理程序审核完毕后再提交财务审核。报销的员工需要按报销程序将打印的报销、入库领用单送交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进行验收核对完毕后,再将打印单据送交财务进行财务审核办理支付手续; 

  4. 固定资产领用责任人必须是我所正式在职职工; 

  5. 资产管理人员每月关帐前需将网上报销的资产数据导入ARP资产管理系统,同时打印出资产财务对帐表,和财务部门核对无误后进行资产月末处理,关闭当期期间; 

  6. 根据实际需要打印各课题组资产卡片进行跟踪管理; 

  7. 根据国家和院有关规定,单台件价值超过50万元(含)的仪器设备列为大型仪器设备,必须建立《大型仪器设备档案》和《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大型仪器设备档案》交存档案室统一保存,《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记录》由仪器设备使用人保管。凡属于国家专项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将建立独立帐目并按照项目的要求保管。 

  第十一条 资产的内部转移是指已有的固定资产在人员、部门、课题之间的转移使用及退库。 

  第十二条 资产的领用人是该资产的责任人。 

  第十三条 单位内部资产转移按照下列流程执行: 

  1. 由资产责任人(领用人)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转移需求申请。部门资产管理员找出需转移的固定资产,填写固定资产转移单,并提交部门(课题)领导审批; 

  2. 部门领导审批通过后,交我所资产管理部门; 

  3. 我院资产管理员同资产申请人进行实物交接,由接受人签署该固定资产转移单; 

  4. 资产使用人如出国或调离单位,应先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内部转移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5. 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接受人签署的固定资产调拨单在一周内且必须在调拨当月对资产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 对于一些特殊固定资产(如价值较高,数量较少,共享程度较大等),需对资产的保养维护(养护)进行计划或对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 

  1. 部门资产管理员每月收集本部门资产责任人对其权限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养护计划并在系统中录入养护计划;当固定资产实际养护情况发生后,部门资产管理员将实际养护情况信息在ARP系统内进行维护; 

  2. 部门资产管理员定期收集本部门所属资产的使用情况信息并在系统中进行信息维护。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报废、报失、院内调拨、对外投资、变卖、捐赠和盘亏。如果固定资产被证实已经不能够为单位带来使用效益,又不能被转卖,应予以报废。不能够为单位带来使用效益的情况包括:损坏、遗失(盘亏)、过时或因主体报废而不能分割使用的固定资产等。需报废的资产应予以记录。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应按照下列流程处理: 

  1. 资产使用人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由部门主管审核; 

  2. 资产财务处对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进行审批并签署意见,批准后资产使用人退回实物固定资产,资产财务处验收退回的固定资产,并从ARP系统导出《固定资产处置信息表》随同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及该固定资产出库卡片一同交相关领导审批; 

  3. 对于批准同意处置的固定资产,资产财务处可凭相关单据和批件在ARP系统内进行处置; 

  4. 若固定资产处置过程中产生收入或支出,由资产财务处资产会计对资产减少处理产生的收入和支出在ARP系统总帐模块进行录入,对于有对外投资额和残值收入的处置固定资产,资产会计将相关金额记录到ARP系统固定资产模块以备查询; 

  5. 固定资产处置的原始单据最终由资产财务处保管,资产管理员每月结帐后将有关单据送至财务,自留备份。 

  第十七条 本单位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固定资产盘点。 

  第十八条  盘点工作由资产财务处牵头,各个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组织人员进行清查。盘点以资产管理部门提供的资产清单为依据。 

  第十九条  盘点的流程如下: 

  1. 盘点前通知各部门、各中心; 

  2. 由资产财务处打印出固定资产清单; 

  3. 盘点小组依据清单进行资产清查; 

  4. 资产财务处编制盘点差异表并将差异分析结果和处理意见上报主管部门(领导)审批; 

  5. 主管院领导审核并批准差异分析结果和处理意见; 

  6. 资产财务处根据盘盈和盘亏的审批意见以及变动情况对资产进行增加、减少、转移处理。 

  第二十条 ARP系统关帐流程如下: 

  1. 资产财务处的资产管理员在月末关帐前首先判断是否已经在资产模块处理完所有的资产业务。如果资产业务未处理完,应及时完成业务处理; 

  2. 不关闭会计期间,生成并打印出CAS资产财务对帐表; 

  3. 在资产模块运行折旧,但不关闭会计期; 

  4. 资产财务处资产会计运行生成日记帐程序,生成日记帐分录并进行资产凭证审核、过帐; 

  5. 资产财务处资产会计打印报表和总帐对帐,检查固定资产模块和总帐的结果是否一致; 

  6. 如果对帐结果发现资产模块和总帐模块的数据不一致,检查不一致的原因并进行调整; 

  7. 如果对帐表明资产模块和总帐模块的数据一致,则再次运行折旧,关闭会计期间,系统在关闭当期会计期的同时自动打开下一会计期。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由资产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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