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重庆研究院”)收入的管理,增强资金供给能力,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财教[2012]502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研究院各研究所和各部门。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收入是指重庆研究院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三条 取得的各项收入,不论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全部纳入重庆研究院预算统一管理,各研究所和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滞留、截留和挪用。
第四条 收入管理的目的是充分利用现有条件积极组织收入,优化经费来源结构,提高经费自给率和自我发展能力。
第二章 收入类别
第五条 收入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 财政补助收入,即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本科目核算重庆研究院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收到财政部门和财政部门通过财务主管部门及上级单位转拨的科学事业费,包括经常性经费和专项经费;取得的由财政部门和上级单位以科研课题和项目形式下达的科学事业费,也属于财政补助收入。
第七条 事业收入,即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重庆研究院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主要包括:
(一)科研收入,即承担科研项目取得的收入。
(二)技术收入,即对外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取得的收入。
1.技术转让收入,即有偿转让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科技成果取得的收入。
2.技术咨询收入,即提供专业信息、可行性研究、技术和经济论证等智力服务取得的收入。
3.技术服务收入,即对外提供技术设计、工艺编制、分析测试、标准配方、标准审定、分析化验、摄像制图等专业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
4.技术培训收入,即接受委托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取得的收入。
5.技术承包收入,即承包工程中的技术合同项目和技术引进中的消化项目取得的收入。
(三)学术活动收入,即开展学术交流、学术期刊出版等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科普活动收入,即开展科学知识宣传、讲座和科技展览等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试制产品收入,即从事中间试验产品的试制取得的收入。
(六)教学活动收入,即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以上各项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第八条 上级补助收入,即从财务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第九条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附属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第十条 经营收入,即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产品(商品)销售收入,即通过销售定型,批量产品(不包括试制产品)和经销商品取得的收入。
(二)经营服务收入,即对外提供餐饮、住宿和交通运输等经营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工程承包收入,即承包建筑、安装、维修等工程取得的收入。
(四)租赁收入,即出租、出借暂时闲置的仪器设备、房屋、场地等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经营收入,即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经营收入。
第十一条 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三章 收入确认
第十二条 收入确认的时间:
(一)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和其他收入,以在实际收到款项时确认为收入。
(二)对科研收入、技术收入、试制产品收入、学术活动收入、科普活动收入和经营收入,以在提供科研成果、技术服务、发出产品等,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为收入。
(三)对于长期项目的收入,须根据年度完成进度,合理确认为收入。其中科研项目经费在取得时计入预收合同款的,年终时按实际支出金额确认收入。
(四)对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在实际收到款项时确认为收入;对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在收到资金后,确认为收入。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组织收入要严格遵守国家政策规定,各项收入的来源应当合理合法。
第十四条 明确区分各种收入来源,依法缴纳各种税费,具体流程详见税务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票据,单位必须按规定使用财政、税务等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收取费用时,应向付款方开具收款收据(或发票)。收款收据(或发票)上应有财政部门(税务机关)的监制章,具体流程详见票据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加强账户管理,各项收入要及时入账,防止收入流失。为确保各项收入的及时准确和安全,各项收入必须由资产财务处统一收取,任何单元不得私自收取。特殊情况下代收的少量现金收入,必须事先经过批准,并及时缴回资产财务处,由资产财务处及时存入银行,严禁坐支现金。
第十七条 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和管理。在组织收入中,要认真做好可行性研究,严格进行成本核算,注重经济效益,切实加强对我院国有资产的管理,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八条 取得的各项收入应按要求统一上报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报表及其他财务报表,全面反映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
第五章 结转和结余
第十九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重庆研究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二十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单位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收支发生的亏损,提取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其余部分并入单位的结余中进行分配。
第二十二条 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确保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完成或者因故终止时,应当及时进行验收或者结算,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科研项目资金的结转和结余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的要求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资产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