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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2012-08-29| 编辑: | 【

第一章新生入学

第一条每年新生入学时,凭《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其中“出生日期”、“籍贯”和“家庭所在地”的填写必须与户口迁移证明、身份证一致)、户口迁移证明、身份证(已工作的还需携带工资转移证明)在研究生院办理报到手续。手续不齐备者,不予办理报到手续。新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研究生院学生处请假并提交有关证明,得到批准后方可。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必须按照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的规定参加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由培养单位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第二章注册、请假

第三条在学研究生每学期开学时必须在一周内持研究生证到学生处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必须书面向所在学院(系)请假,否则按照旷课处理。

第四条课程学习阶段,因病请假连续超过一个月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五条研究生在学期间,不办理因私出国、出境探亲手续(包括寒暑假)。研究生在学期间一般不应请事假。凡因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者,要提交必要证明。请假一周以内者,由学院(系)研究生工作负责人批准;请假两周以内者由学院(系)主任批准;请假两周以上者,由学院(系)主任批准后,报学生处备案。一学期累计请事假不得超过一个月。

研究生请假期满未按时返校或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达两周以上者,按照《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处理。

第三章转学、转专业、转导师

第六条研究生在学期间一般不得要求转学、转专业和转导师。如因特殊原因必须转学、转专业和转导师者,由本人或导师提出申请,经学院(系)主任签署意见,学生处审核,报分管院领导批准。转学须报北京市教委批准,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抄送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章休学与复学

第七条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需要休养治疗的可申请休学。

第八条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九条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研究生院,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休学期间的医疗费自理。

第十条休学期满的研究生,持研究生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健康证明,办理复学手续。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准许复学。

第十一条研究生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情节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相应处理。

第五章退学

第十二条提交退学申请

凡申请退学的研究生,本人需提出书面申请(包括所在学院(系)、研究所、所学专业、姓名、学号和原因),经导师、学院(系)主任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交至学生处。经学校批准后,按照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三条退学证明

退学研究生按照《离校手续单》办理完毕有关手续后,凭“已办完离校手续”的证明,由学生处出具《退学证明》。退学研究生拿到《退学证明》后,办理复印件(原件由本人保存),以备转户口、档案时用。

第十四条研究生退学后,户口及档案均退回其生源所在地(本科入学前)。

(一)转户口

1.外地生源退学研究生,凭家庭所在地公安局开具的《户口准迁证》和《退学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到培养单位研究生部、培养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北京生源退学研究生,凭《退学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到培养单位研究生部、培养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转档案

退学研究生,凭家庭所在地的街道、人才交流中心或有关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接收档案的信函”,到所属培养单位研究生部办理转档案手续。

(三)办理离校手续及转户口、档案的期限

1.离校手续应在学校批准退学后两周内办理完毕。

2.转户口、档案的期限自批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六章证明

第十五条学历证书、证明

(一)换发学历证书

研究生领取的学历证书,如有书写错误,可申请换发。研究生入学时填写的“研究生卡片”上的“出生日期”栏的填写必须与户口本、身份证一致,否则不予换发。

(二)补办学历证明

学历证书丢失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培养单位研究生部核准后,由学生处提供毕业证明。

第十六条补办研究生证

(一)如研究生证不慎遗失,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含研究生证遗失经过及原因),经学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或培养单位研究生部)审核无误并加盖公章。

(二)持由学院(系)(或培养单位研究生部)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到学生处办理研究生证挂失手续。

(三)挂失期满一个月后,研究生持本人一寸黑白免冠照片一张到学生处办理补办手续。

第七章毕业与就业

第十八条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导师签署意见(同时注明延长期内研究生的所有经费支出均由导师负担)后,报培养单位研究生部审批。

第十九条按期毕业的研究生,春季毕业生必须于当年2月底前完成毕业论文答辩,夏季毕业生必须于当年6月底前完成毕业论文答辩。

第二十条研究生的就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春季毕业生必须在当年2月15日前、夏季毕业生必须在5月15日前落实工作单位(三方协议书签署完毕),凡在此日之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均回生源所在地(读大学本科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二次分配。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研究生院本部招收的研究生和在研究生院玉泉路园区和中关村园区学习的一年级硕士研究生。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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